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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更新时间:2014-03-14 09:05: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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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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