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2个层次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法定性原则):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
法律规定为依据。双向性:纳税人必须依法征税,课税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作用:保持税法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具体原则三点:课税要素法定――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1.课税要素法定,含解决办法、程序法定2.基本内容法定,细则仅为补充3.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课税要素明确――无歧义,限制模糊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税收关系的确定性、依法稽征(适用受限,主要是法律主义与其他原则的冲突造成)――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定课税要素,依法定课税程序
2、税收公平主义(平等性原则的体现):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禁止不平等对待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有一定的冲突),双方非对抗的。一方面,纳税人应该及时缴税,另方面,没有充足依据,税务机关不能随便怀疑。
因为与税收法律主义有一定的冲突,所以有一定限制:
1.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必须是正式的;
2.对纳税人的保护必须是值得保护的;
3.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并据此已经做出某种纳税行为。
(二)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关系上: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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