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取得
更新时间:2014-03-25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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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基本规定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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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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