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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4-04-02 11:2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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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

     编辑推荐: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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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两税关系:

  消费税:生产、进口、加工(委托方)

  增值税:销售、进口、加工(受托方)

  重要说明: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新增内容)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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