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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

更新时间:2014-04-30 08:3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

  《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等。

  三、审批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物业管理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四、注册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物业管理资质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部分证书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原件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含有资格证书编号页在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2012年度及之前年度考试通过的人员无需提供,2013年度及之后考试通过的人员需提供);

  5、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6、含有企业资质证书编号页在内的聘用单位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7、一寸免冠近期证件照三张。

  (二)延续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三)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含有企业资质证书编号页在内的新聘用单位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

  6、物业管理师姓名、身份证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7、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四)注销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注销原因的有效文件(须交验原件);

  4、交回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五)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遗失补办人员,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

  4、污损、损坏更换人员,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

  5、一寸免冠近期证件照一张。

  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总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下属分公司聘用的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初始注册。需由总公司出具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原件上报部注册中心留存,复印件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留存)。

  (二)申请人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数据,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向省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上报注册电子数据。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

  对于总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下属分公司聘用的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初始注册。需由总公司出具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原件上报部注册中心留存,复印件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留存)。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间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

  非本人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及变更的,办事人员需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政务中心五号窗口;

  联系电话: 0591-8761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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