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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医疗期

更新时间:2014-05-07 09:02: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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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医疗期(一)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二)医疗期内的待遇 (三)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编辑推荐: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医疗期

  (一)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二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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