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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存款

更新时间:2014-05-09 09:35: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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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一、存款的概念及种类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编辑推荐: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存款的概念及种类

  1.地位

  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2.分类:

  期限不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存款的币种不同: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支取的形式不同: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存款支取规则:

  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

  (3)挂失规则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①合法继承人: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

  ②继承权有争执: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①禁止公款私存。

  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其余基本同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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