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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14-05-21 13:2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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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公众可登陆卫生部网站,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wsc2012@163.com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

  附件: 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doc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doc

  2013年1月18日

  附件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2.棉尘病调整分类

  3.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新增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

  6.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新增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新增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新增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调整名称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调整名称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调整名称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新增

  55.溴丙烷中毒新增

  56.碘甲烷中毒新增

  57.氯乙酸中毒新增

  58.环氧乙烷中毒新增

  59.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调整范围及名称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新增

  7.冻伤新增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调整范围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4.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新增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调整名称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调整名称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新增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新增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新增

  12.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新增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附件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背景

  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

  二、调整过程

  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目录》调整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技术组在开展《目录》调整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基础上,多次召开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老师参加的讨论会,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工作组和技术组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调整具体内容,并听取相关部门和老师意见,形成了《目录(修订草稿)》,经《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

  (一)《目录》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3.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意见。

  (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对疾病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3.能够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4.该病患者大多数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5.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和患病人群。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分类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其中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既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虑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分别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

  (二)具体病种调整

  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 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8.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后分类和病种名称变化见附表1、2。

  其他可能与职业暴露相关疾病,四部门将根据《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做进一步研究,符合条件的,通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列入《目录》。

  附表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职业病名单

调整后分类

疾病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职业性皮肤病

白斑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溴丙烷中毒

碘甲烷中毒

氯乙酸中毒

环氧乙烷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

冻伤

职业性传染病

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职业性肿瘤

毛沸石所致肺癌、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附表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的职业病名称

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疾病名称

调整后疾病名称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尘肺

尘肺病

职业性哮喘

哮喘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过敏性肺炎

职业性皮肤病

光敏性皮炎

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化学中毒

工业性氟病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铀中毒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有机磷农药中毒

有机磷中毒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条件是符合职业病定义,所患中毒与所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砷所致肺癌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焦炉工人肺癌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其他职业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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