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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做好2014年下半年物流师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12 19:25: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新疆做好2014年下半年物流师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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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做好2014年下半年物流师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有关厅、局、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通过高端带动进一步扩大统一鉴定的范围,我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在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5个职业一级鉴定中进行试点鉴定,经批准后,上半年安排了部分职业一级鉴定。为做好下半年的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当中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业范围、鉴定时间及申报条件

  我中心在11月“全国统考日”期间,将组织实施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和理财规划师等5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

  以上5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严格按照附件中的条件执行(详见附件)。

  二、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材料:

  (一)申报职业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证明上必须加盖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本人参加相关职业的正规培训后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

  (五)本人获奖材料(包括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等)。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培训机构或经我中心同意,参加有关行业部门下文与相关培训机构联合组织的正规培训,完成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申报参加鉴定。

  (二)各地、州、市报名的人员,经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审查合格者,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资格条件情况参加培训后,统一安排鉴定。

  (三)申报人员的材料由各培训机构负责收集,并统一上报至我中心审核。下半年一级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各培训机构在开办培训之前15天,须向我中心提交教学方案、培训师资,授课大纲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培训。

  请各地、各单位在下半年一级试点鉴定工作中,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确保一级试点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在试点中积累出好的经验。

  联系人:米合古丽

  联系电话:0991-2609236

  附件:物流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5个职业一级试点申报条件.doc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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