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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讲义: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更新时间:2014-07-25 14:22: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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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注:不用背,凭经验判断)

  (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3)公告的变更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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