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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更新时间:2015-09-17 15:19:3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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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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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 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 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7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案例】

  1.背景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 处达lO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 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此外, 还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 情况下,开发商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该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 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 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开发商、施工方的违法违规 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开发商管理 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 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2.问题

  (1)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3)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3.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

  (1)本案中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首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发生楼体倒覆事故,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其他责任主体也有合同关系,也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但这些单位之间没有产生民事诉讼。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即属于行政处分。对开发商、总包单位等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对责任人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

  (3)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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