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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讲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17 15:51: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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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讲义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讲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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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5分,6分,4分,4分,5分)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分,1分,3分,3分,3分)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70分贝,夜间限值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例】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场界标准和( )。

  A、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行业标准 B、城市市区噪声排放地方标准

  C、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产品噪声排放国家标准

  【参考答案】C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例】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A、10 B、7

  C、15 D、3

  【参考答案】C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例1】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能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是( )作业。(13真)

  A、抢修

  B、抢险

  C、抢工期

  D、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

  【参考答案】C

  【例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

  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参考答案】C

  ★★★★★建设项目噪声污染

  2、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例】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

  A、立项 B、竣工

  C、设计 D、施工

  E、投产使用

  【参考答案】CDE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4、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大气污染的防治

  (1)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3)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值差不大于0.08mg每立方米

  2、水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禁止排放、倾倒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当基坑开挖抽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例】为了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 )。

  A、混合开采地下水 B、恶化地下水质

  C、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D、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

  【参考答案】B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发生水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污染

  (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 )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真)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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