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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复习资料之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更新时间:2015-09-17 16:24: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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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也不能擅自变更合同,更不能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案例】

  1.背景

  某中外合资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后,该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该公司由于重组进行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问题

  (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3.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法定情形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 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

  1.背景

  2008年5月,小张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被..家设备公司聘用。小张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 小张的劳动合同。但是,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便不再分派小张任何工作,也停发了小张的工资,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2.问题

  (1)该设备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那些责任?

  3.分析

  (1)该设备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该公司认为小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应当对他 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还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 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该公司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六)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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