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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5-09-17 14:33: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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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入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采购材料后,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至工地并签订了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以及其他相应条款。在运输中,承运司机因为某路段路况不太好而绕道行驶,增加了路途的距离和费用。第二天将货物运送到工地。在货物卸下后,该建筑公司没有及时验收。10天后,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个别材料有损坏,向承运人提出赔偿,但承运人不同意赔偿要求,并主张自己在运输过程中额外增加了运输费用,应当在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外再支付所增加的费用。双方发生了争议。

  2.问题

  (1)承运人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所增加运输费用的主张能否实现,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注意哪些问题?

  (2)建筑公司能否就货物的损坏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3.分析

  (1)《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据此,承运人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增加运输费用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可能实现的。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预测或者知晓运输路途状况,若有不便甚至危险应事先向托运人提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2)《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建筑公司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也没有在货物到达后及时验货,是不能就货物的损坏向承运人主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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