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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1:05: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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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605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对于保障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 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 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 虚作假。

  此外,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的安全, 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便成为工程建设中最 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与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涉及设计单位责任的,主 要是没有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因此,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施工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 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至关重要。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 设计文件时,还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护 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 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还应当就设计意图、设 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 其设计负责。

  “谁设计,谁负责”,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如果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设计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 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设计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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