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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1:07: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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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但是,当前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或是失灵,有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导致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保证灵敏可靠,以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近年来,我国的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机械设备等使用率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也存在着出租的机械设备等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必须依法对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不仅专业性很强,还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与相关的施工活动关联很大,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因此,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冬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 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1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 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 :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上规定 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但是,当前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或是失灵,有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导致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保证灵敏可靠,以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近年来,我国的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机械设备等使用率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也存在着出租的机械设备等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必须依法对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不仅专业性很强,还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与相关的施工活动关联很大,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因此,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冬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 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1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 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 :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上规定 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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