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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重点:无效合同

更新时间:2014-09-05 16:3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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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点:无效合同,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特别推荐: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教材重点汇总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4.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6.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立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7.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雇员应当接受搜身检查的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是[无效合同条款].

  9.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1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11.合同免责条款[不一定都无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3.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15.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财产].

  16.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17.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采用[收归国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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