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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4-09-15 09:16: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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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教材重点,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特别推荐: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教材重点汇总

  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委托人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委托监理工程重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大事项的决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续表

  委托人权利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监理人权利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权力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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