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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题(第二套)

更新时间:2014-09-23 14:00: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并附参考答案,供广大考友复习备考过程中,通过做题检测、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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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样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8月10日~8月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做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问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于是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老师3人,经济老师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 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答案:(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做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老师,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老师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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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开标后发现: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32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d。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问题

  1.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1.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理由:本项目采购单位为中央直属事业单位,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采购标的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除竞争性谈判外,还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方式。

  (2)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

  3.该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妥当。

  理由: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公开招标一般需要的时间较长,不能满足项目立即上马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4.批准该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部门不妥当。应在开始采购前征得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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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老师2人、经济老师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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