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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行为的内容

更新时间:2016-04-20 16:49:2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4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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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发布“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新闻,为考生整理城市管理师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具体内容如下:

  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汇总

  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属于行政制裁。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也就是说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原来由他承担或本应由他承担的义务。比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了或是缩小了。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这个事实是指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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