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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讲义:税收程序法

更新时间:2015-02-09 15:30: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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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讲义:税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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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讲义: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

  1.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1)欠税管理与滞纳金的计算

  (2)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制度规定

税款的退还

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②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①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

②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①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②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③偷、抗、骗税的,可无限期地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实施条件:(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章节练习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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