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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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
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
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
二、考试和注册
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
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重新注册的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
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
6.个体行医的许可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执业规则
1.医师权利(七种)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
7.不得索贿受贿;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
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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