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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5-02-09 09:05: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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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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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1、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或裁或审);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开庭、公开

  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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