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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更新时间:2015-02-26 09:05: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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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目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率为3%。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第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减免税规定

  (八)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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