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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营业税纳税人

更新时间:2015-02-26 09:25: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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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营业税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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