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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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8)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报考公务员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4、2015年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2015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在2015年毕业且于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比如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研究生研三在校生等。资格审查时,需由学校出具是否为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书面证明。未按期毕业者,取消其面试、考察、体检或录用资格。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如何界定?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服务年限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在此期间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假设某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从A单位调动到B单位,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满2年即可报名。
假设某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从A单位经公务员考试录用到B单位,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B单位试用期内不得报考。
6、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7、正在参加中央机关(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公务员考试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在参加海南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单位)或其他省市区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招录机关(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
8、报考年龄如何规定?
报考职位要求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即198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即1986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即1984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即197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年龄规定。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4年3月12日以后出生)。
考生年龄的确认以考生本人档案记载的原始材料为依据。
9、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及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报考人员属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属市、县、区管的科级干部(事业编),须提供所在市、县、区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属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同意报考证明,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由各招录机关(单位)审核。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10、海南省及市县户籍(含海南及市县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户籍是指在2015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属海南省的人员。
海南省市县户籍是指在2015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在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海南市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属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1、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单位)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市)直属机关(单位)的人员,在地(市)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2、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省级机关(单位)的直属或派出机构,以及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
(2)在县以下机关(单位)工作或挂职的;
(3)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等一线岗位工作的;
(4)各级党政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以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1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4、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和满两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满两年是指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满两年。
15、确认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以什么为凭据?
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在编在岗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中的材料确定。其他报考人员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社保机构打印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等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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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报考职位
29、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30、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3月12日8:00至3月17日16:00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3月17日16:00至3月18日16:00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31、资格审查通过后,还可报考其他职位吗?
通过招录机关(单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改报其他职位。
3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1)参加体能测评人选,由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能测评在笔试结束后、面试前,由上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
①男子组
项 目标 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纵跳摸高≥265厘米
②女子组
项 目标 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纵跳摸高≥230厘米
(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报考其他机关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录机关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体检。
33、关于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有关说明
服务于海南省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考生报考公务员,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又续聘的人员,既可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但只能选择一个职位。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人员,若已享受因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的优惠政策,如转为事业编制人员等,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只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若未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的人员,既可以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只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34、关于选聘生报考的有关说明
根据《海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选聘生到村任职2年内不得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任职满2年但未满3年可以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任职满3年经考核鉴定合格录用为公务员后须再满2年方可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
35、要求“中共党员”的职位,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报考。
六、关于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
36、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中学开始,分阶段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任何职务。为方便招考单位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应如实填写,以免影响审核。
37、报考人员可否更改个人信息?
报名确认中,如出现以下两类报名信息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修改:一是姓名中的错别字;二是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报考人员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报考人员要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时,须出示身份证,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同样,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报考人员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才可以更改。
七、关于身份证和准考证的使用
38、报考中使用身份证需要注意什么?
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一个身份证在招考信息系统中只能注册一个用户,提醒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防止别人盗用注册。
考试前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并在本人相片上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持驾驶证等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均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9、准考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准考证在本次招考的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妥善保管。
八、关于网上资格审查
40、网上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制度,招录机关(单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
4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公告》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单位)联系,招录机关(单位)的咨询电话可在公告的附件中查询。
九、关于考试考务费用
42、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用70元/人。
43、未缴纳考试考务费用有什么影响?
报名考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5年3月12日8:00至3月20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工商银行卡支付,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纳报名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十、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44、开考比例如何确定?
招考职位的名额与报名缴费确认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1:3才能开考。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名额,减少该招录名额或取消该招考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重新报考的时间另行通知。
45、考试是否指定参考教材?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6、笔试科目、时间及综合成绩有哪些规定?
(1)笔试科目:考试类别为甲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类别为乙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公安基础知识》的专业科目考试。
(2)笔试时间:2015年4月2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综合成绩
考试科目为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或《公安基础知识》占40%,计算笔试综合成绩;考试科目为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公安基础知识》占30% ,计算笔试综合成绩。
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省垂直管理机关(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直属机关(单位)、省直机关(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所属机关(单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47、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2015年6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海南党建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笔试成绩或拔打12333电话查询。
48、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③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④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⑤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⑥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另外,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49、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如何划定?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省直机关(单位)、少数民族市县和其他市县分别划定。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单位)相同。
少数民族市县包括: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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