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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十章讲义: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术

更新时间:2015-03-17 11:07: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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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章节讲义汇总

  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术

  一、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

  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有4种情况: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③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46条规定执行。

  ④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审查范围上,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4)决定

  主要有: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5)执行

  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复议决定。

  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4.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3种情况。

  5.统计行政应诉

  统计行政应诉,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其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具体包括:一是确定应诉人员;二是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三是提交答辩状;四是到庭应诉;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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