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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考点: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

更新时间:2015-09-09 15:29: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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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考点:汇总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基础科目与专业实务,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历年真题,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考点: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 地质勘查资质的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应当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四)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

  (七)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对注册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作出符合注册登记或者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补充。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成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人,可以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实行统检制度。每两年统检一次,每次统检时间为12月份。统检工作由原注册登记机关负责。

  统检时,注册登记人应携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填报《地质勘查资质统检表》,并接受统检。

  统检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统检专用印章;统检不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统检的,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在统检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统检机关应当作相应的减类处理,并通知受检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勘查工作能力低于相应类别的条件要求的;

  (二)连续二年未从事该类地质勘查活动的;

  (三)某类勘查工作发生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注册登记机关对统检中发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质,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注册登记人可以向原注册登记机关提出增类申请,原注册登记机关核实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应通知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各类勘查工作满二年且统检合格的;

  (二)新增勘查工作能力已达到增类相应的条件要求的;

  (三)各类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法人合并、分立、易名的;

  (二)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增加、减少类别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遗失的,必须在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注册登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检查。 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资料,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个月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概述、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明年工作计划、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注册登记人的从业能力及业绩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建立注册登记人的执业档案,将其执业行为、信誉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和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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