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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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2.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
可以审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3.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2)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包括: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申请“一并审查”的事项
申请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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