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

更新时间:2015-04-23 15:18: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

 编辑推荐: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辅导知识点汇总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祝考生学习愉快。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审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进行“适当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对事实的审查、对主体的审查、对权限的审查、对依据的审查、对程序的审查和适当性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力争2015年下半年组织注册税务师考试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练习题汇总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模拟试题汇总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税务师考试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税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