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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5-04-28 08:53: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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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编辑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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