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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更新时间:2015-08-24 21:46:5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1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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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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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a、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资格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 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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