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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更新时间:2015-08-24 21:44: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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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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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内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方面)。

  2、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b、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3、施工单位中常见的债的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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