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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精要:国内货物合同

更新时间:2015-08-03 09:43: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32
摘要   相关推荐:2015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章节考点精要汇总  第5章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5 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和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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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5. 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和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个合同种类中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社会生活中使用范围最广、与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一类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以及政府采购领域中,货物买卖合同也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

  5.1.1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特点

  (1) 买卖合同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交易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所有权的转移,无形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转让不适用于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施工承包合同的标的物不动产,以及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服务有着显著的区

  别。

  (2)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若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则双方间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可能是赠予合同。有偿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与无偿赠予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3)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面,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并将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另一方面,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标的物价款。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买卖合同才能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未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则双方间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5) 买卖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货物买卖合同特别强调货物的检验,因此从合同内容角度对比,检验条款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地位重要。另外,货物的包装条款也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5.1.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 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品质负有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 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 接收并检验标的物

  及时收取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受人无合法依据拒绝收取标的物,可能导致出卖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和风险;收取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如发现质量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 1.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 标的物的风险贵任负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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