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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第七章 服务合同管理

更新时间:2015-08-17 11:31: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4收藏40
摘要   【摘要】2015年首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1月7、8日在全国范围内同期举行,小编预计2015年招标师的考试报名时间会集中在8、 9月份。考生在各地的人事考试网或者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查

  【摘要】2015年首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1月7、8日在全国范围内同期举行,小编预计2015年招标师的考试报名时间会集中在8、 9月份。考生在各地的人事考试网或者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查看各地考务公告。《合同管理》是招标师改革后新加的科目,考生们应该重点关注一 下。小编为大家整理:2015招标师考点合同管理第六章 合同条款。更多招标师复习资料相关信息,敬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第7章服务合同管理

  本章所介绍的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招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等,有关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详见本书第4章。

  7.1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招标人将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或招标业务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活动而签订的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7.1.1招标代理合同应用特点

  (1)招标代理合同受多部门法调整招标代理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既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这一过程体现了私法的要素,即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招标代理合同订立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这一过程体现了公法的要素,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不能侵犯公法所保护的公共(国家)利益。因此,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须同时接受多个部门法的调整。

  (2)招标代理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作为招标代理合同主体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具有从事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或招标业务能力的机构。

  (3)招标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招标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1.2招标代理合同文本

  关于招标代理合同文本,目前全国性文本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其中《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甩条款》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7.1.3招标代理合同重点条款

  招标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招标人提供资料条款、招标人询问建议条款、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权条款、招标代理机构更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条款、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奖励条款以及清廉条款等。

  (1)主体条款

  招标代理合同主体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作为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招标人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或招标业务能力。此外,主体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合同顺利履行。

  1)招标人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执照的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或招标业务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④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工作范围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答疑;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鉴于招标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以及招标业务能力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同时,招标人还应当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明确招标人保留由自己完成的招标工作范围和内容,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界面划分清楚,以避免产生争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约定工作范围和内容时,应当考虑招投标的流程要求,尽可能地细化和明确,准确衔接各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使双方的履约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对整个招标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招标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的招标方式。上述内容确定后,还应包括制定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约定招标方案编写的范围和内容、招标方案提交的方式和时间、招标人对招标方案确认或提出异议的程序等。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代理机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编制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和招标的成败,也是体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如果招标项目需要,招标人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要负责有关澄清和修改等工作。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法。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4)澄清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收集投标人提出的针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和异议,编制澄清和修改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

  招标结果通知书。

  6)草拟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合同,组织或参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3)招标人提供资料条款

  招标人应当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从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代理业务时所需要的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资金落实情况资料、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其中需要交底的,招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总之,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各种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工作需要的应由招标人提供的具体条件。

  (4)招标人询问及建议条款

  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有权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但是,招标人提出的建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约定招标人询问及建议权条款时,应尽量明确招标人就哪些事项可以提出建议,以免影响招标代理工作正常进行。

  (5)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权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应了解法律规范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各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拒绝并且负责解释。

  (6)招标代理机构更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应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与职业操守。招标代理工作进行时,如果招标人发现招标从业人员不能够依法称职地完成其委托的工作,有权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更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举证责任,以免产生争议。同时,为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前后衔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保持招标工作人员稳定性的条款,如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招标工作人员。

  (7)廉洁自律条款

  为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进行,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清廉条款,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

  7.1.4招标代理合同管理要点

  在招标代理实践中,很多招标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正确地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全面管理和控制招标代理合同的风险,继而控制招标项目的风险,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合同的共同目的。另外,招标代理合同作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以及衡量其工作质量的依据也极为重要,具体表现在委托代理的工作事项、授权权限、关注目标要求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坚持准确、合理与谨慎的原则。只有对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可控制整个招标工作的进程与质量,进而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和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从合同管理的目的和效率出发,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作的要点包括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人员管理、计划管理、信息管理、违约管理等。

  (1)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包括工作交底、明确人员与授权以及工作任务分解等三个方面。

  招标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合同授权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招标人权利的合同。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下,招标工作通常需要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因此,双方应当明确了解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各自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并对各自有关人员予以工作交底。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职权,要求代理机构完成其工作任务。招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计划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并按照授权报送招标人审核。双方应当将工作范围中各自的工作任务予以分解,并制订明确的工作职责,以保证严格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地完成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2)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稳定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职业规范管理等方面。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工作范围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通常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招标师职业资格。

  招标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工作范围,选派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应水平、能力以及职业操守的人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招标工作。同时,鉴于招标代理属于依赖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委托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能任意更换其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其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同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另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当对其派出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法律培训和廉洁自律培训,防止出现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

  (3)计划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计划管理是指代理工作事项的进度、程序和资源配置管理活动,其核心即为控制工作时间,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推进。招标工作通常包括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等诸多工作内容。上述各项工作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的。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制订详细的招标计划,并应根据实际招标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对招标计划进行偏差分析和提出改进措施,在与招标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以保证招标工作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4)数据信息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数据信息管理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信息的搜集和处理、信息的归档三个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工作是基于招标人委托产生的,招标工作应体现招标人的意志,亦应当实现招标人的招标目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进行全面、准确的交底及相关招标项目基础资料互通之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建立向、顺畅、高效的沟通机

  制,保证招标人及时掌握招标工作进展,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及时获得来自招标人的指示,如及时将投标人反映的异议和情况反馈至招标人,并及时根据招标人的决定修改或澄清招标文件,及时调整评标办法,对于招标人的不合理做法应当及时沟通和明示,并避免从事违法招标等。

  另外,对于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归档也是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尤其在推行电子招标的招标项目中,更应当注重电子招标信息的采集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事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S)违约管理

  违约管理主要包括违约行为的防范、违约行为的制止、及时行使抗辩权以及减少损失的告知等。常见的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出现的违约行为包括招标人迟延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违法串通、干预评标等方面。所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严肃性和约束性的理解,从实现招标目的的角度防范违约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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