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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点合同管理第七章 工程咨询合同

更新时间:2015-08-17 11:30: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8收藏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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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工程咨询合同

  咨询活动是相关专业人员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利用专业知识、经验、现代 科学技术以及与咨询事项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所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活动。咨询活动产 生的智力劳动的综合效益是决策者的顾问、参谋和外脑。工程咨询既可以是就工程的全过 程进行咨询,也可以只就某一专项工作进行咨询。工程咨询是知识密集型的高级智力服务 活动,咨询人员包括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工程咨询合同是委托人与专业咨询人就咨询事项签订的书面合同。

  7.3.1工程咨询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工程建设领域的咨询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设计咨询 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以及法律咨询合同等。 '

  总体来说,工程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工程咨询的人身属性特点

  工程咨询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的特点,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随意转让委托合同 任务,咨询人应当以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以及资源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 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责。

  (2) 咨询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咨询人是利用专业知识、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专业性机构,应当具有提供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主要体现在拥有一定数量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先进的技术设备、类似咨询服务经验等方面。如果法律法规 要求咨询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的,则咨询人在从事相关咨询服务前还应当取得资格 证书,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咨询业务。

   

  (3)智力成果特点

  工程咨询活动是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相应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咨询 合同产生的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须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由于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 对其占有不是具体实在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因此,咨询合同须明确具体地规 定知识产权的各种使用情形以及侵权情形,以便有效地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7.3.2咨询合同文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0年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 书》(简称“白皮书”),包括协议书、标准条件、特殊应用条件和附注。《业主/咨询工程 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等,这 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

  原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7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 197号)。依据该通知,签订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该《示范文本》包括“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其中“合同标 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 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关于设计咨询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和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目前尚无国家统一颁发 的合同示范文本。

  7.3.3项目前期咨询合同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展前期立项工作时,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 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 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项目前期咨询是专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运用 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的知识和经验,在项目前期为委托人 其他客户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咨询的智力服务活动。

  (1)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特点

  除一般工程咨询合同的特点外,项目前期咨询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主体的专业性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主体为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 设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 企业,必须具有与为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咨询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 前期咨询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前期咨询合同的标的为工程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在建设项目开展之前,委托人 需要考虑拟投入资本和收益目标、项目政策环境、实现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社会效益等。 项目的前期预测会对委托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项目前期咨询提供的项目评估与可 行性研究报告对委托人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3)前期咨询合同服务方式的特殊性

  前期咨询合同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工程咨询单位通过调查研究,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的评 估或者可行性报告,对项目的前景进行预测和风险提示,帮助委托人进行决策。具体而 言,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 咨询服务。

  (2)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咨询服务 成果条款、咨询服务收费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等。

  1) 主体条款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 托。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更换从业人员。为保 证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各种合同文件的有效送达,合同主体条款应尽可能详 细准确,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加盖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 委托代理人签字要求、单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与传真,为便捷联络,还可以 加入电子邮箱地址条款。此外,为了保证合同款项支付准确无误,最好在主体条款中加上 合同双方单位开户银行与账户等账户信息条款。

  2) 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与咨询服务成果条款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前期工作开展的需要以及建设项目的实际 情况(位置、规模、用途等)确定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鉴于前期咨询服 务成果一般需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委托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中就工 程咨询人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阶段性咨询服务成果、最终咨询服务成果 均作出具体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清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

  3) 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条款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当工程咨询 单位所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时的相关安排,即通常由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完 善咨询成果,但委托人不另支付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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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与咨询事项相关 的材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技术,通常会创造出一定的智力成果。 依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 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 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 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 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 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管理要点

  对项目前期咨询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项目前期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有 助于保证产生高质量的项目前期咨询成果文件,为委托人的项目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 据。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管理、计划管理、人员管理和支付管理等。

  1)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具体咨询服务工作的基础, 也是委托人向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依据。委托人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按照 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全面、恰当以及及时地完成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咨询服 务方式、咨询服务成果提交的方式、时间以及咨询成果的质量标准等。

  为达到上述目的,委托人应当保持与工程咨询单位良好的沟通,明确传达其意向和要 求,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计划管理

  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是一个复杂的服务过程,需要服务团队走访众多与项目相关的机 构,采集大量的信息来完成最终的咨询工作。因此,工程咨询工作计划安排的制定尤为重 要。委托人可以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制定详细和可行的咨询工作计划安排。首先,工程咨询 单位应组建为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团队和人员;其次,通过工作计划安排使得咨询服务 团队明确工作顺序和工作内容;最后,在计划工作安排中确定相应的走访对象或需要提供' 配合工作的主体,提前通知需要提供配合工作的单位或机构,使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准 备需要配合的内容。

  3) 人员管理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稳定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等。

  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咨询单位要注重服务团队的管理,尤其要保 持团队人员的稳定性。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委托人对项目的服务要求,组织有经验和能力 的服务团队完成咨询工作。通常情况下,该服务团队的组成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审核同 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尤其是项目负 责人;确需更换或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调换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新委派人员的从业 资历及专业能力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并且新委派人员的名单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4) 支付管理

  委托人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服务费用支付的管理。一方面, 委托人在与工程咨询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时,应当将服务费的支付与咨询服务的工 作情况和工作成果的提交相关联,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以确保工程咨询单 位在提供咨询成果之后,委托人再支付全部的服务费用。这样可以通过服务费用的支付进 度来约束工程咨询单位按时完成服务成果。另一方面,委托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 时足额支付服务费,避免遭受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7.3.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产生的成果是项目决策的 依据,是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同时也是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

  (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特点

  除一般工程咨询合同的特点外,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体的特定资质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主体为委托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 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依据《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委托范围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依据《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 委托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认识和要求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用以确定和控制造价的图纸 在不同建设阶段的深度也不一致。因此,工程造价具有分阶段形成的特点,如项目可行性 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阶段的施工图预算以及竣工阶段 的竣工结算等。

  3)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服务阶段和服务内容的多样性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服务内容可以是全过程服务,即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 定、控制及合同管理,也可以是某一阶段的服务。具体来说,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 括编制或审核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编制或审核工程量 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费用索赔、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及其他 相关咨询服务。

  (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任意解除 权条款、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条款、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条款、造价咨询人赔偿责任条款、委 托人迟延支付条款、工作量增加条款、奖励条款、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条款、忠诚 勤勉义务条款以及造价咨询人职业责任险条款等。

  1)主体条款

  造价咨询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造价咨询企业。一般情况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 行过程中,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更换从业人员。为保证造价咨询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各 种合同文件的有效送达,合同主体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咨 询人单位加盖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要求、单位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与传真,为便捷联络,还可以加入电子邮箱地址条款。此外,为 了保证合同款项支付准确无误,可以在主体条款中加上合同双方单位开户银行与账户 等银行账户信息。

   

  2) 工作范围条款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一般包括:①建设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②建设项目概预算 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 制;③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 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 计算,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 裁的咨询;⑤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委托人可以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约定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 的管理和服务。委托人与造价咨询企业在约定造价咨询企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时,应 当根据委托人以及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要求造价咨询企业 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对外的造价类文件(如经济类的洽商签证、变 更以及结算文件等)中签字或盖章。

  3) 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和支付条款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委托人 支付咨询服务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 模式、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等,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4)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条款

  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 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8年印发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2008] 013号),并于2012年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2012] 011号), 对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 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均设置 了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该 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并须接受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质量 检查。

  5) 价格调整条款

  在工程造价咨询实践中,鉴于建设周期较长、设计变更的存在以及造价咨询工作的复 杂性,造价咨询企业通常需要承担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客观上形成“附加 服务”与“额外服务”。因此,为避免产生争议,委托人与造价咨询企业制定造价咨询企 业义务条款时,应当尽可能明确“正常服务”、“附加服务”与“额外服务”的具体范围,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量增加导致酬金增加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等详细内容。

  6) 造价咨询企业禁止行为条款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超越资质等 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

  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 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7)造价咨询企业忠实勤勉义务条款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造价咨询企业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 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造价咨询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专业性,造价咨询人员能否忠实、勤 勉地履行咨询义务、行使相关权利直接关系着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忠实义务 即忠心诚实地服务于委托人,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以委托人的利益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 勤勉义务即合理谨慎地履行义务,造价咨询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工作中应当像管理自己的 财产一样审慎勤勉地履行相关义务。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要点

  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造价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控制目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服务内容可以是 全过程服务,即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也可以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阶段的 服务。本书主要介绍招投标及签约、施工以及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要点,具 体包括计价依据管理、服务方式及成果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执业规范管理等方面。

  1) 计价依据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计价依据管理主要是指对施工合同、委托人要求、设计文件、市 场价格及人材机造价信息、定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颁布的造价规范性文件等 计价依据进行的收集、整理、更新、应用等管理活动。

  在要约承诺阶段即招标投标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充分利用造价咨询人的专业实力和丰 富经验,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要求、计价原则、计价依据的种类及范围等进行清晰、准确 的规定,以减少后续施工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争议。

  在施工以及竣工结算阶段中,造价咨询人应当全面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其 中不明确的条款应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澄清,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应 当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项目所需的计价依据,及时获取计价所需的各种信息,尤 其是对时效性较强的市场价格一般应当通过询价等方式获得第一手直接信息,以确保计价 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服务方式及成果管理

  造价咨询合同从履行过程来看是一种典型的提供服务合同,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等 特点,更重要的是通常情况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比较多,包括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 款、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过程中的期中计量计价及变更与索赔

  管理、竣工后审核、编制竣工结算等。基于上述特点,服务方式的选择和确定就显得十分 重要,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委托人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阶段 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除了常规的出具成果文件、提供咨询等服务方式外, 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当通过参与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商务谈判、定期到现场进行计量计价及参

  与变更与索赔管理等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造价成果性文件直接体现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水平,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因此委托 人和造价咨询企业应重点关注造价成果性文件的质量管理。在招投标及签约阶段,造价咨 询企业应当准确把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编制及审核的工作量,统筹安排土 建、装饰、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进度调整人 员安排,保证满足编制进度及招标工作的时间要求。相关造价文件初稿编制完成后一般要 经过审核与审定两道程序才能形成最终造价成果文件。在施工及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 企业与委托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和办法处理计量计价以及索赔与变更,各项计价 活动均应有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支撑。

  3) 档案管理

  造价咨询合同的档案管理主要是指对工程造价相关文件,如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 及索赔文件以及结算资料等进行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活动。

  对工程造价文件进行有效的档案管理,不仅可以还原造价咨询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使 各项造价成果文件有据可循,而且档案文件还可以作为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结算和处理造 价争议的重要依据。所以无论对于委托人还是造价咨询人而言,该项管理活动均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招标人和造价咨询人应当做好各自的工程造价文件管 理工作。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遵循工程造价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各项 文件之间的系统联系;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文件的整理应当规范,审批和签章手 续完备,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易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4) 执业规范管理

  无论是委托人的造价人员还是造价咨询企业均肩负着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的职责,对于 造价咨询人来说还具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双方均应当不断加强造价从业人 员的执业规范管理。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其次,加 强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建立优胜劣汰制度;最后,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提高法 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7.3.5设计咨询合同

  设计咨询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 见,以及为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合同。工程设计咨询工作一般应在设计文件审 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

  一般情况下,设计咨询合同与设计合同较容易混淆。设计合同的工作成果是设计文 件,而设计咨询合同是对设计成果的评价和优化;设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须严格按照《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而设计咨询合同一般不需要 设计咨询单位达到法定资质要求。

  (1)设计咨询合同的特点

  除具有一般工程咨询合同的特点外,工程设计咨询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 设计咨询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

  如对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咨询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 铁路工程咨询资质;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未承担该项 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对于其他设计咨询项目而言,鉴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工程设计咨询合同 主体资质做出特殊要求,实践中委托人主要围绕设计咨询主体性质、同类业绩要求等选择 专业机构开展设计咨询工作。

  2) 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标的物是设计成果,表现为通过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及审 查,纠正设计成果的偏差和错误,提出优化建议,对设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咨询意 见,最终出具咨询报告。

  3) 设计咨询工作服务具有综合性

  设计咨询服务要求咨询单位具备综合性经验与能力,咨询单位不仅需要对设计成果的 技术性进行评价和优化,而且还需要对设计成果的经济性、社会性、环境生态影响等提出 专业咨询意见。因此,设计咨询工作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2)设计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设计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依据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 款、设计咨询团队要求条款、委托老师论证条款、咨询报告提交原设计单位条款、修改原 设计文件条款、委托人注意义务条款、设计咨询人勤勉忠诚义务条款、保密条款、收费条 款、奖励条款以及知识产权条款等。

  1)主体条款

  设计咨询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设计咨询人。为了保证设计咨询合同的顺利履行以 及各种合同文件的有效送达,合同主体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委托人 和咨询人单位加盖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要求、单位住所地 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与传真,为便捷联络,还可以加入电子邮箱地址等条款。此外, 最好在主体条款中加上合同双方单位开户银行与账户等账户信息条款以保证合同款项支付 的准确无误。

  鉴于设计咨询合同的标的为设计成果,即咨询单位对已经先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 成果进行二次审核与校正,这就对设计咨询主体专业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 常情况下,设计咨询单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拥有专业能力很强的老师队伍。只有这 样,才足以对先前做出的设计成果进行全面评价,纠正其偏差,制作出高质量的咨询 报告。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主体的资质要求。实践中,为保证设计 咨询成果的质量,委托人与设计咨询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内 容,在设计咨询合同中约定完成某项设计咨询工作所需要的资质,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具备 咨询业务以及双方合同约定要求的资格。

  对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 察设计咨询需要具备《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要求的资质。根据《铁路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2001年3月10日原铁道部发布)规定,“咨询单位应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②独立完成过 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③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2) 工作依据条款

  设计咨询人的工作依据是其开展设计咨询工作的基础,委托人与设计咨询人应当明确 相关工作依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以及委托人提供依据的方式和时间。

  3)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

  设计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为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 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 预期目的,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咨询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执行情

  况、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主要工程数量、建设工程、投资 估算、经济评价等。

  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执行 情况、局部方案比选、特殊工点技术措施、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 地及拆迁数量、防火设施、节能措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渡措施、施工组 织、设计概算、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等。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检查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情 况,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 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 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此外,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设计咨询人 负责提出改正意见。

  委托人应当主要从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设计咨询人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与前期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工作范围上衔接,既避免交叉也避免脱 节,使各方能够密切合作,达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并顺利推进项目建设。

  4) 设计咨询团队要求条款

  设计咨询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设计咨询人应按照设计咨询合同的约定,组成完全能 够胜任设计咨询工作的专业设计咨询团队,及时开展设计咨询服务。设计咨询团队应具备 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负责解答委托人提出的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按期完成 咨询报告,提供咨询意见,并且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达到委托人的咨询目 的。

  5) 咨询报告提交原设计单位条款

  设计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咨询工作成果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设计单 位查看,原设计单位应对咨询报告认真研究,如原设计单位不同意咨询报告的意见,可以 向委托人提出不同意采纳该意见的理由。实践中,原设计单位通常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 的理由。因此,委托人与设计咨询人在约定将咨询报告提交原设计单位条款时,应对原设 计单位不同意采纳意见及理由作出具体约定,避免产生争议。

   

  6) 修改原设计文件条款

  如果设计咨询人发现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 者存在进一步优化的可能的,应当报告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 行补充、修改。如果原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批准,经专业设计咨询人员根据设计咨询合同的 约定审查后认为尚需作出重大修改的,委托人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此 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 文件,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7) 委托人注意义务条款

  为保证设计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委托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咨询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 人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等。因此,委托人与设计咨询人可以在咨询合同中将委托人应尽 的注意义务明确作出规定,以保护设计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8) 设计咨询人勤勉、忠诚义务条款

  设计咨询人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方式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设计咨询人必须公正诚信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合同约 定的一定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咨询人不得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 立设计咨询合同,不得利用其身份从事不正当活动,更不得从事违背委托人利益的工作。

  9) 保密条款

  委托人可以与设计咨询人签订保密条款,约定设计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 内,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此外,应设计咨询人要求,委托人对设计 咨询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按照合同约定同样应予以保密。

  10) 设计咨询合同收费条款

  设计咨询合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合同价格。此 外,合同中可以对设计咨询费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具体约定,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工 作量的增加时,委托人应向设计咨询人支付补偿费用。但是若设计咨询人因工作失误,未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可酌情减收甚至免收咨询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设计咨 询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设计咨询合同管理要点

  设计咨询合同的科学有效管理有利于设计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提出高质量的设 计咨询成果文件。对于设计咨询合同的管理主要包括职责管理、制度建设管理。

  1)职责管理

  依据项目复杂程度,作为委托人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咨询人均可以成立专 门的设计咨询管理机构,明晰职责,专门或牵头进行设计咨询管理。

  委托人的职责应当包括如下方面:①根据咨询合同约定,要求设计咨询人按时限进行 设计文件审核,提交咨询报告;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估。②对咨询 意见持异议的,应当组织设计人和咨询人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咨询阶 段。经协调沟通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委托人组织老师论证,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的,应报当地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修改设if。③督促设计人根据咨询审核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④对咨询人及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监督和考核应当以咨询合同为主要依据,可就咨询人在人员履约情况(如人员配置、 人员资质、机构设置等)、设计审核情况(如设计文件审核、审核进度、审核记录、咨询 报告、复审和补充报告等)和综合管理情况(如制度建设、信息管理等)等方面设置考核 标准,将考核结果与支付咨询费用挂钩。当然考核标准以及考核处理措施应当详尽地规定 在咨询合同中,以避免纠纷。

  咨询人的职责包括如下方面:①编制本咨询项目的《设计咨询大纲》和《咨询实施 细则》,《设计咨询大纲》通常应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②主要咨询人员调整应事先征 得委托人同意,亦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人员。③依照约定时限完成 设计文件审核,提交咨询报告;对咨询报告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④重大咨询 意见须及时与委托人沟通。⑤委托人需要对咨询合同约定的设计咨询范围、咨询内容、 咨询进度和服务期限进行调整时,咨询人应予接受,且不应降低设计咨询整体质量。 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咨询合同。⑥设计咨询人根据咨询合同的约定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跟 踪咨询意见的落实情况。

  2) 制度建设管理

  设计咨询人为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咨询工作,可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制 度,如:

  ① 设计咨询报告制度。设计咨询报告是设计咨询工作的主要成果。咨询报告编制完 成,经内部审查程序批准后,及时提交委托人。根据需要,也可先提交阶段咨询报告,最 后再提交总体咨询报告。报告应有规定的格式、组成、内容和形式,不得随意更改。

  ② 设计文件审查签认制度。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符合设计咨询资格人员提出并签认, 经内部核准程序签认后,才能正式发出。

  ③ 设计咨询进度控制制度。设计咨询人应按与委托人签订的咨询合同的要求(或咨询 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提交咨询报告;督促设计人及时提交设计文件,以满足建设进度需要。

  3) 设计咨询服务团队管理

  设计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对项目的服务要求,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服务团队完成咨询 工作。通常情况下,该服务团队的组成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审核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 设计咨询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 或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调换要求的,设计咨询人新委派人员的从业资历及专业能力不 得低于被调换人员,并应经委托人认可。除委托人同意外,主要设计咨询人员应全程参加 设计咨询工作及相关汇报。

  7.3.6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和方 法,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而签订的合同。

  (1)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的特点

  除具备工程咨询合同的一般特点外,项目管理咨询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

  从事项目管理咨询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提供的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 装备以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从事项目管理咨询工作具有 资质或资格要求,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在从事相关咨询活动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 开展工作。

  2)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的标的是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由多个阶段和部分的管理活动有机组 合而成,活动较为复杂,不可预测因素较多,受到投资、时间、质量等多种约束条件的严 格限制,其中任何一个阶段或部分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体项目目标的实现,增加项目 管理的不确定因素。

  3)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具有创造性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的具体情 况,因地制宜地处理和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及时进行恰当的项目决策。因此,项目管 理就是将前人总结的建设知识和经验,创造性地运用于工程管理实践。

  (2)项目管理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在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管理咨询活动主要围绕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投资、进度 和质量等目标进行。项目管理咨询人的管理活动应当紧紧围绕项目目标进行,同时必 须严格以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为依据。项目管理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条 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管理费条款、奖励条款、服务期延长条款以及合同终 止条款等。

  1) 主体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企业在项目 管理咨询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所需的资质要求。

  鉴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复杂性,项目管理团队需要集成多学科知识,形成完备的跨学科 知识理论体系,并且综合使用各种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项目管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试行办法》规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 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所以,委托人与项 目管理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团队中应具备的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以保证能够提 供高质量的项目管理活动。

  2) 工作范围条款

  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业务范围主要包括:①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 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②协助委托人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③协助委托人 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以及投资控制;④协助 委托人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⑤协助委托人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 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⑥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 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人移交竣工档案资料;⑦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⑧ 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等。

  委托人可以视项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就工程建设全过程或某 一阶段签订项目管理咨询合同。项目管理咨询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 项目前期,项目管理企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策划与项目计 划。项目管理企业在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策划时,应判断投资项目有无建设必要,进行充 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分析,确定能否筹集到足够资金,分析可行性报告,提出各种备选方 案等。项目计划工作中,项目管理企业可以协助委托人编制项目成本计划、质量计划、工 期计划等各种计划,与此同时,通常委托人还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必要的项目设计工 作,从而对整个项目形成循序渐进的开展计划。

  ② 项目建造期,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工作按计划步骤具体 实行。实施阶段的核心是做好项目控制工作,项目管理企业可以进一步将控制工作划分为 成本、质量和工期等管理控制工作,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控制标准。项目管理企业还应当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 标,并且协助委托人与工程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签订合同等。

  ③ 项目后期,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好工程各种收尾工作,协助委托 人为完成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结算与决算事宜,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并且 协助做好试运行与保修工作。

  3) 管理费条款

  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合同价格。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确定,且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实践中,项目管理企业收费 可以参照两个标准,即管理实施型与咨询服务型。管理实施型项目管理企业通常需对项目 相关事宜负责,取费相对较高,而咨询服务型项目管理只需出具顾问意见即可,不必保证 顾问意见引起的实施后果,所以取费相对较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时应 将工作范围与收费条款对应起来,力求做到权利义务对等,科学合理取费。

  4) 奖励条款

  委托人可以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化建议奖励条款。具体来说,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果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落实后确实节省了项目总投资 额,委托人可以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5) 服务期延长条款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 量增加,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工程款或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采购供货不及时延误工期、不可抗力等。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服务期限与工 期息息相关,工期顺延大多数会导致项目管理企业服务期相应延长,因此有必要在项目管 理咨询合同中设置服务期延长条款,约定何种情形下服务期延长、延长到什么程度、需增 加多少服务费等内容。一般情形下,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期顺延的需增加服务费用;因 项目管理企业原因造成的服务期顺延则不应增加服务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3)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是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 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企业在签订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并对项目管理咨询的履行行为进行科学 有效的管理。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的管理要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管理、工作范围和职权管 理、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管理等。

  1) 目标管理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是为了借助项目管理企 业的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实现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等目标。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并不十分了解,造成委托方只看结果不重过程,不愿承担因自身 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及责任。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圆满实现专业化管理目标,委托人和项目 管理企业在签约和履约阶段均要把目标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在签约阶段,双方要对项目建 设各项目标进行专业化的、科学务实的分析;项目管理企业要以客观、诚信的态度向委托 人阐明观点,使其在充分了解建筑行业特征、专业流程以及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 基础上接受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在履约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制订确保各项目标达 成的管理措施并予以严格执行,对于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事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共 同商定改进措施。

  2) 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应合理行使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委 托人服务,执行委托人的合法决策。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管理企业协助委托 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人及其驻建设工程现场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各自的授权范围。项目 管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决不能越权行事,更不能代替委托人行使决策权,否则有可能 造成越权管理的失误风险和责任,进而造成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日后纠纷处理时相互 指责和推诿。

  3) 施工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就形成了项目管理企业的管理依据。施工合同的 内容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实施自身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大小。施工 阶段的项目管理企业是代表委托人与承包人的直接对话者,所以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比 委托人更加关注、更加重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更加需要借助施工合同 在保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合理规避委 托人及自身的风险。

  4) 计划管理

  由于工程管理活动具有周期长、专业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等特点,为应对项目管理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项目管理企业在开展项目管理活动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程 管理计划,使得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企业的项目管理活动有序、顺利推进的保障,项目管理企业可根 据经委托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时间节点编制相应的工程管理计划。  

  5)代建制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其实质是项目管理活动,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全过程委托 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 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 代建项目分为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但是,委托人与代建人在约定合 同工作范围内容时应注意代建制实质上仍然为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代建人在履行合同时只 是代行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并不真正具有业主方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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