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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8 09:40: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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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想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以下内容为“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里拥有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五)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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