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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之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9-09-20 13:00: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7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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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整理的“纳税实务之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帮助大家了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网校还会进一步了解关于纳税方面的资料,充实大家会计知识-纳税实务方面的知识储备,更好的为大家学习会计服务,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实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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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应交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比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举例】甲公司2012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8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000000元,职工福利费300000元,工会经费5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解析:

  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980+(30-200×14%)+(5-200×2%)+(10-200×2.5%)+12=2000

  应交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特别注意: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等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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