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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6-02-22 15:57: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021收藏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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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制定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下面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制定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下面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详细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示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

  第四条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和中医全科医学专业。

  中医专业的二级科目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

  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二级科目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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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制定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下面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将“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详细内容整理如下:

  第五条 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学专业相适应,(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示辽宁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及聘用专业,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执业。

  第六条 中医类别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放射、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其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各类医疗技术。

  第九条 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注册机关组织或委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注册机关注册时应将注册的二级科目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已经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已经注册二级科目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执行。

  第十条 在具有中医专业诊疗科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可以注册中西医结合专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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