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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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受理情况的公示,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
【摘要】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受理情况的公示,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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