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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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老师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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