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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期货从业基础知识章节知识点: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1 11:08: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4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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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二节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 内涵: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3. 我国期货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

  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上海期交所风控管理办法》规定,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①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②临近交割期时;③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④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⑤遇国家法定长假时;⑥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 内涵: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2. 特点: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交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交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 内涵: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指期货合约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 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 倍或3 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使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 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实行强制减仓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上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4.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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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 内涵:持仓限额制度(Position Limits)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头及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2. 作用:

  (1)可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3. 国际市场上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4. 我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含)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使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6)具体实施中还规定:

  ①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②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

  ③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④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5. 上海期交所、大连商交所、郑州商交所关于套期保值头寸的审批制度的规定:

  (1)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3)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

  (4)中金所规定,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五、强行平仓制度

  1. 内涵: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分为两种情况: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2. 适用的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并未在期交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自行减仓,其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制平仓。

  3. 我国期交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4.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通知→执行→确认。

  (1)开始后,有关会员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六、风险警示制度

  七、信息披露制度

  《期交所管理办法》规定,期交所应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1)即时行情;

  (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3)期交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4)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交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存情况。

  期交所应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期交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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