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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6-05-17 10:28: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9收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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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如下:  相关链接:《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要点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如下:

  相关链接:《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要点解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详细内容);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以上是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详细内容,更多资讯敬请关注我网临床执业医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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