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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5天试题三

更新时间:2017-10-09 14:09: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9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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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考前5天试题—针对题型练习—【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银行拒绝付款是否符合规定,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银行拒绝付款符合规定。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2分)

  <2> 、G被拒绝付款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F、E、D、C、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分)

  <3> 、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因为B作为背书人注明“不得转让”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分)

  <4> 、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A与持票人不是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因此A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拒绝付款。(1分)

  <5> 、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发的票据,并以此时的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A公司的拒付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A公司不得以此拒付。(2分)

  <6> 、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未记载背书日期不影响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只要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两项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背书有效。(1分)

  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9年、2010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2012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11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11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12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12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根据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张某不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具有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2分)

  <2> 、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的方案有不合法之处。

  ①2012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合法。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本题中,甲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2011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4000万元,未达到50%,公司该年度应当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2分)

  ②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不合法。根据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仅仅为2000万元,这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这不符合规定。(2分)

  <3> 、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公司合并的方案中通知债权人的日期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分)

  <4> 、甲公司是否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不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

  ①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甲公司最近3年来,仅2011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为500万元,未达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分)

  ②根据规定,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之一是: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题中,李某的情形触犯了该规定。(2分)

  <5> 、如果甲公司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发股票的方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高比例为每10股配3股)。(1分)

  ②控股股东通过增发方案后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不合法。根据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1分)

  ③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1分)

  <6> 、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中,哪些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正确答案】

  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有:第一,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第二,吸收合并乙公司;第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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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

  合伙协议约定:(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主张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

  (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乙主张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

  (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主张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主张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2分)

  <2> 、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

  <3>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分)

  <4> 、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分)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分)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1分)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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