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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委托合同

更新时间:2017-10-09 14:50: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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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委托合同”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委托合同

  1、(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双务有偿,亦可单务无偿。

  2、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5、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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