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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7-10-10 10:59: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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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环球网校提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4、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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