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代理权的滥用
1、(环球网校提供代理权)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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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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