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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

更新时间:2017-11-16 15:35: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8收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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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参加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匪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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