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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房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7-12-07 15:52: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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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房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环球网校提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行政许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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