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环球网校提供租赁)租赁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租赁风险承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如果出租人未干预、未参与租赁物的选择:
(1)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由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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